*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
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1999]9号)
各区、县劳动局,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管理,控制下岗总量,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现就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问题
(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更名的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115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名称,今后一律改称“进中心协议”。原已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
(二)关于进中心协议的期限问题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可由各中心根据行业(企业)调整、中心运作及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情况确定。但进中心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关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一)对应进而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从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之月起一年内仍不进中心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按照国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通过规定的下岗程序确定其为富余职工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问题
对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