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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
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9]第06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
  近来,群众信访投诉,本市某些房屋置换公司在向差价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同时,以购销形式赚取该房屋的进销差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房屋置换公司在同一标的物的业务中,不得以同时兼有买卖和代理的双重身份,重复收费。
  我局沪价房(1997)第348号文《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分别对作价原则、收费标准作了规定,本市各房屋置换公司应按照执行,即:对同一标的物的业务,不得以向差价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同时,再以购销形式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或者不得以购销形式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的同时,再向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凡已发生重复收费的,物价部门要按规定查处,由置换公司退还重复收费的款项,或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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