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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源监控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1号 1999年3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强化税政管理为组织收入服务的源头基础作用,增强税政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全市税源结构及变化情况,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市局决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对部分重点税源大户实行税源监控,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源监控的范围:
  全市76户重点税源大户及部分大型商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名单附后)。
  二、税源监控的内容和任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来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监督、预测、检查和分析。通过对税源信息进行归集、处理、统计、分析,并结合经济、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预测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为税收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以便依法组织收入,防止税源流失。其核心是根据税源监控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任务就是通过对税收源泉的检查、分析、预测和监督控制,反映当前税收收入与实际税源的差距,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和应收尽收。
  三、税源监控的方法
  1. 建立财税资料上报制度。凡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由各单位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集中后留存,用于税源调查、分析,市局将根据收入进度、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抽调部分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2.建立税源分析制度。各单位对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应全面掌握其动态和静态资料,及时了解和预测税源、税负的变化情况,并按季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逐户填写《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情况调查表》,并写出税源分析报告,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报送市局税政处,市局将根据各单位税源变化情况,对全市税源、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全市重点税源分析报告,按季呈报市局党组。
  3.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深入企业摸清税源、税负变化情况,调查分析对税源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局税政处。
  4. 建立税政检查制度。对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主管税机务关税政管理部门应深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税政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有无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转移利润等现象,各项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统一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前扣除、弥补亏损、出口退税等审批手续、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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