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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英山县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英山县电力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32号 1999年2月2日)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请求调整英山县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满足该县城镇的建设与发展,解决城镇路灯更新与维护的资金缺口,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英山县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抄见电量起,英山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按现行标准不变,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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