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
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品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199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是盘活存量资产,减少不合理库存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现就妥善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的库存积压产(商)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界定
1、企业范围: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行业中独立核算企业。
2、产(商)品范围:1996年12月31日前库存积压的产(商)品(包括企业间相互抵(帐)押的产(商)品)。
3、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提出产(商)品品名、批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经贸委审查认定。地(市)、县(区)经贸委审查认定后,报上级经贸委备案。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审核认定表样式,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二、有关政策措施
1、对199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库存积压产(商)品,因本次削价销售造成的损失,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冲销本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并经同级经贸委审查同意,确定为没有商品价值的,允许企业按废品处理。对处理造成的损失,在减去残值收入后,可冲销本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3、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而产生的损失,应专户反映,专项核算,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及经营者责任指标时,可剔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