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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39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税款预征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市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和申报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所[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企业当年实现税款的预征工作,不得采取按年征收和超期限办理缓缴的办法,少缴或迟缴税款。再次明确,企业第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必须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汇缴期间的欠缴税款延期到4月底前缴纳。
  二、严格审核审批有关税务事项
  对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有关税务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的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审核或审批,最迟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对企业逾期办理的有关税务事项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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