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9]63号),已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拨付和发放,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
《条例》第
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省到地(市)、县有一套完整的机构,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队伍;二是我省1998年8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已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三是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问题。
《条例》第
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建议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分别单独核算。对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部分地(市)、县,可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财政管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