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省会空气污染的通告
(市政[1999]6号)
近几年来,我市为控制空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空气污染仍很严重,特别是进入冬季以来,空气污染仍有加重的趋势,如不采取断然措施,省会大气环境将会进一步恶化。为此,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对省会空气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燃煤污染
(一)1999年6月底以前,拆除二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可视范围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内1吨/时以下燃煤立式锅炉。上述范围内餐饮业的炉灶和各单位的茶(浴)炉、大灶,凡是燃煤的,一律改用清洁燃料(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或改造为电热水器,不准再新建燃煤设施,包括建筑工地等临建的燃煤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依据有关法规,由市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燃煤炉灶或停业。
(二)拆除集中供热区域内各单位分散锅炉。1999年市区集中供热面积扩大120万平方米,热化率达到50%以上,拆除集中供热区域内100台分散供热锅炉。市区集中供热站、热电联产的工厂和集中供热没有覆盖区域的单位自备锅炉,必须使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煤炭。各煤炭经销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经销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煤炭。对经营超标准煤炭的单位,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按规定可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燃煤设施及除尘器应为省环保局认可的产品;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治理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烟气黑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烟尘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培训上岗证。
二、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市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一律销售和使用车用无铅汽油。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回收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查。严格按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尾气进行年检、抽检和路检。经检测超标排放的,强制安装汽车尾气净化器,此项工作在1999年10月底以前完成。
(四)公共交通系统要定期检查所属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情况,超标的一律停驶。
(五)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和经省环保局认证的具有减少尾气排放性能的汽油添加剂。
三、治理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