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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纳税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定性处理的,由审核评税人员填制《依法处理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评税处理决定,下发《评税处理决定书》;纳税人违反税法有关规定,须由其他科室处理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交其他科室处理,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 
  第三十条 审核评税难以查实,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核查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审计。对情节特别重大或时间紧急,需立即处理的问题,可随时选案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定时,发现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征制度或政策执行上不完善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逾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5日内完成。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征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核评税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分析表》 
  2、《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 
  3、《限期改正通知书》 
  4、《提供帐簿资料通知书》 
  5、《约谈通知书》 
  6、《约谈举证记录表》 
  7、《审核评税结论》 
  8、《评税处理审批表》 
  9、《评税处理决定书》 
  10、《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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