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纳税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定性处理的,由审核评税人员填制《依法处理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评税处理决定,下发《评税处理决定书》;纳税人违反税法有关规定,须由其他科室处理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交其他科室处理,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
第三十条 审核评税难以查实,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核查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审计。对情节特别重大或时间紧急,需立即处理的问题,可随时选案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定时,发现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征制度或政策执行上不完善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逾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5日内完成。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征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核评税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分析表》
2、《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
3、《限期改正通知书》
4、《提供帐簿资料通知书》
5、《约谈通知书》
6、《约谈举证记录表》
7、《审核评税结论》
8、《评税处理审批表》
9、《评税处理决定书》
10、《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