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审核评定。
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汇往中国境外的款项是否属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有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 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逐一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核实主要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审核评税人员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纳税资料有问题、疑点的,可填列《约谈通知书》,约见企业负责人及其办税人员,由其对异常变动的原因或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疑点,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的举证材料,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不能解释清楚的问题和疑点,审核评税人员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发出《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帐簿,对异常申报的原因、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审核评税人员原则上不到企业实地核实。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约谈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税务机关认可延期约谈或提供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特殊原因又不报告或编造假象无故拖延约谈和提供有关材料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审核评税人员可直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疑点及提供的有关举证资料和解释,根据核实情况,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判断,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审核评税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核评税人员认为企业对有关问题的约谈举证理由充分,解释成立的,可认定其为正常,免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问题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核评税人员可提请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做出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