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营(委托)出口、来料加工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
(8)委托加工免税证明。
(9)其他有关单证资料。
(二)间接出口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
(2)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
(3)销售发票(存根联)。
(4)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5)合同或其他有关资料。
(三)内销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重点审核免税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对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企业申报后提供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等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评析。
(一)审核企业会计报表当期存货减少额,分析其是否将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未提消费税问题。
(二)审核会计报表中的往来帐款,分析其是否存在应计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未计,少提消费税问题。
(三)审核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及购货发票,分析纳税人申报销售额时,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计算是否正确,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的数额与购货发票的数额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