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新开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到资状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步确定其可达到的月税款和年度税款规模。达不到预计规模的,应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其原因。
(二)对于已开业一年以上的企业,要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时审核、比较其月份税款变动情况和年度税款累计入库情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同期纳税情况,以及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如水、电、人工费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核评税人员进行月份审核时,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季)销售额变动量(率)、税负率、进项税额变动量(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量=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3)进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量/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进项税额变动量=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
审核评税人员将上述指标值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应填列“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
(一)销售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三)进项税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上述正常峰值是本地区同期同行业企业的平均值,下同)。
审核评税人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结合企业的投资额、生产职工人数及销售额变动量等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六条 根据“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审核评税人员主要应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1)当期销售货物是否有不及时入帐、未按时申报应纳税额的情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其进仓、付款手续是否完整。
(3)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否大幅度下降,有无少计销售额和多结转销售成本等问题。
(4)当期销售成本加正常毛利额是否大于企业自报的本期销售额,有无少计销售额。
第十七条 对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免税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重点核对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进项税额的内销比例划分等。具体应作如下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