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的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数字是否一致,纳税附属资料中发票存根联、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第八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企业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年度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第九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第十条 审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有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析
第十二条 评析是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或扣缴情况,对纳税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找出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填列《审核分析表》。
第十三条 评析可以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者运用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完成。
第十四条 涉外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和各企业的税源情况,在年初将收入分解、落实,实行全年税源跟踪管理,加强税源监控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