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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五、搞好资金供应和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既要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杜绝各种挤占挪用现象;又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收购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的及时发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及时付现。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搞好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加快分流人员、分离附营企业工作,搞好资金划转。对设立独立法人的附营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等方面要积极给予扶持,支持其搞活经营,加快发展。
  六、认真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实施再就业工程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改革总体目标,精心组织,搞好定岗定员。积极做好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统筹考虑,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对国有粮食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粮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以及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8]115号) 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粮改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粮食财务挂账停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新增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属停息范围的贷款,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息。其贷款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处理。
  对审计未明确以及有争议、遗漏的部分挂帐,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消化处理。
  (二)积极处理陈化粮。目前全省有一部分陈化粮急需处理。陈化粮处理采取“确定品质、锁定数量、定额补贴、标明底价、竞价拍卖、免交税费”的方式。陈化粮处理后,经粮食、财政、农发行三个部门审核,给予定额补贴,补贴后不得再发生亏损。各地要选择把握时机销售,减少对顺价销售的影响。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收储企业加强粮食促销,加强管理,力争不增加或少增加超储粮,不发生新的陈化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陈化粮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发文。
  (三)搞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目前,地方粮库建设、维修任务较重,为缓解粮食收储矛盾,改善保管条件,从1999年起,省计委将地方粮库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省财政在预算中按不低于原有规模安排简易建筑费,专项用于地方粮库改造、维修及贷款贴息。简易建筑费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文。各地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粮库改造、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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