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粮食收储业务分离的附营企业,各地结合实际,组建粮油工贸(集团)公司、粮油连锁经销(集团)公司、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经营,提高效益。
不论是粮食收储企业,还是附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机制。在干部使用上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交流轮岗,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在用工上实行合同制,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分配上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手加强管理,坚决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各级工商、粮食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对违法收购、运销粮食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全面清理整顿各类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要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不得以兑换、代加工、代储存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或进出粮源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加强对粮食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的监督管理。没有合法凭证运销的稻谷、小麦和玉米(包括成品粮大米、面粉),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对没有合法凭证运销上述品种粮食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和罚款。各地、各部门要支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要加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方便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鼓励合法经营,搞活粮食流通。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按
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粮食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1997年和19 98 年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部分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但按当年购进价作价销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收购数量。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购进的粮食,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应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规定作价原则,自主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但要接受当地粮食、物价主管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