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9]1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结合当前全省粮改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市、县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市、县要层层建立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强化措施,确保粮改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确保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及各项补贴、落实储备粮、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等,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全权负责抓好落实。今后市县粮食经营发生亏损,由市县行政首长负责。
二、加快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省、市、县粮食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中核定,行政经费按零基预算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机构改革前,各地重新核定编制的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没有核定编制的,按1998年底机关在册人员 (不含临时聘用、借用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 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从企业收取管理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能,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加快人员分流,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粮食收储企业按经济区划和收储量进行合理调整,组建粮食收储公司。收储公司可在收储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收储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县(市)以上(含县)粮食局所属独立核算粮库,作为独立的收储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粮食收储企业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粮食经销公司,以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粮食收储企业按粮食收储量和收益补偿的原则定岗定员,加快人员分流。粮食收储企业人员要在1997年末人数的基础上减少一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和质价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主动占领粮食收购市场;千方百计开拓销售市场,坚持顺价销售;千方百计降低成本费用,严格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