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九九八年
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3号 1999年3月10日)
根据本市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进行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的范围
本次返还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局已确定的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由税务部门直接操作的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项目除外)执行。具体项目为:
1、本通知所附的《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中所列的项目;
2、对部分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抄告项目。
二、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返还原则和程序
本次返还应按照沪财税政[1996]3号《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操作原则、审批程序与权限执行。
1、本次返还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返还”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返还的部分不得给予返还;对先征后返项目随主体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还。
2、企业在申请返税时,应填报《企业申报表》,并同时附报《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一九九八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还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直属分局审核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预算处返还。凡属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返税。
三、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应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