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
企业暂按降低预计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33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基层单位反映,受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利润率普遍下降。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仍按原青岛市税务局青税外[1993]23号文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纳税极为困难。为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的贯彻执行,培养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按10%的预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以后,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