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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关于对部分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重点复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审计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关于对部分
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重点复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沪劳保综[1999]10号 1999年3月5日)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的有关通知的要求,现将今年对本市部分企业工资内外收入重点复查和重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复查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在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在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由你们在1999年5月底以前抽取不少于10户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的重点复查。检查的步骤和方法仍按沪劳综[1997]15号文的规定。检查的内容除按沪劳综[1997]15号文第一条中规定的外,再增加企业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各单位在按规定的要求进行重点复查以后,要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并将检查内容填表附后,于6月5日以前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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