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缔非法活动,查处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厂、点,特别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地下窝点,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翻印境外政治性出版物,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盗印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书籍,非法印制票证、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责令停业的,坚决责令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印刷许可证。
(二)压缩总量,优化结构。清理整顿中,要根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压缩总量,减少重复。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压缩。其基本条件是: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来源;3.固定资产净值: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均不低于5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低于10万元;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均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他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平方米);5.有适应业务经营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7.印制的产品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在压缩总量的同时,要注意优化企业结构,对众多小型印刷企业,引导其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大中型印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兼并、控股等方式吸纳小型印刷企业,实现资产量组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使印刷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三)加强调控,严格管理。清理整顿期间,各区县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法印刷企业或个人从事印刷活动,不得承包、租赁给非法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印刷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清理淘汰被压缩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应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
对批准保留的印刷企业,要重新进行登记注册,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核发(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首先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印刷许可证》,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还要取得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的《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再由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发放证照的部门,要追究责任。印刷企业只有取得“两证一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