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每年组织1次对下一级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
对执纪执法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研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谈话戒勉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给予谈话戒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二)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戒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2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