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按照同级党委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二)定期听取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检查监督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支持、协调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开展批评,帮助和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党组)、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按照党委(党组)、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审定。
  (三)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及时提出治理本地区、本部门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任组长,行政正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办法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