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三)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由管辖地区及所属部门党政正职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召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监察工作。
(三)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亲自批办重大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监督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对管辖范围内重要领导干部任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地区、部门、系统、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