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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1号 1999年3月29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60元,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企业和本人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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