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第十四条第(四)点规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180天以上)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时,生产企业须附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办理出口退税;对到期未收汇的应扣回已退税款。
对经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逾期的97年度的出口货物,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这些生产企业的97年度出口退税重新进行清算,并通知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进行调整。
(六)关于对区外生产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的出口货物的销售凭证问题。
根据沪国税退[1996]55号文第七条规定,区内企业收购区外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
(七)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发生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工缴费是免税的,对因采购部分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如生产企业对原辅材料在购入时分不清其用途,则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八)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税务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生产企业不得作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三、生产企业清算步骤及申报日期
本次清算采用电脑清算办法。对于已经在征税机关购买过98年日常申报盘片的生产企业,只需到征税机关认购98年清算盘及操作说明即可。若没有98年日常申报盘片的生产企业,请到征税机关认购98年日常申报盘片(一套两张)和98年清算盘,并按操作说明步骤操作。
生产企业将打印出的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连同全套单证,于4月20日前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5月10日前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最终清算审批手续,5月31日前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签批《199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审批通知书》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通知书及时对生产企业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