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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39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政府令第143号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不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细化,也更符合我省发票管理的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市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力手段和充分依据。各单位要把学习《办法》列入业务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办法》,并组织考核,努力使每个干部通过学习领会及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并能在实践中较熟练地运用《办法》,使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二、要积极做好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税务公文、税务咨询窗口、税务代理等形式做好向纳税人宣传《办法》的工作;同时要将该《办法》作为今年4月“税法宣传月”的主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宣传《办法》的内容、意义,以扩大社会影响,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尤其要突出宣传商业零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应当向商家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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