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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辋灞渠供水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辋灞渠供水价格的批复
(市价工农发[1999]031号 1999年2月10日)


蓝田县物价局: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事业的良性循环,根据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宝鸡等省属五大灌区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陕价农调发(199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灌区实际情况,决定对蓝田县辋灞渠水利工程和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0.1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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