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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应的安全证书、取费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招标单位应对申请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投标方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申请投标的境外、省外企业须持有省建委出具的《境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专用介绍信》和有关的证照(原件);
  (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投标单位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
  (七)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产地、规格和品牌,并提供小样;
  (八)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九)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
  (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自检报告;
  (三)授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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