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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
  (二)未加盖授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度如下:
  (一)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评审;
  (二)评标组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
  (三)评标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要求标准及分值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最佳方案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
  (四)评标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改。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方案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方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
  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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