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设计资质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
(二)近二年来装饰装修的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授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授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
(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资估算;
(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八)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单位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方等记录,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向招标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其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办法的确定,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