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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
  (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三)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授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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