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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阶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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