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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8]8号)规定清理的出口货物“漏管户”也应列入本次清算范围, 征、退税分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下半年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已经市局备案并统一批复,各基层局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擅自执行。
  (四)各基层局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及时制作、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附后),多退税款限定企业10日内到进出口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中央金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情况通知书”和清算表到进出口分局办理退税,进出口分局应于3日内办理完毕。
  (五)进出口分局应协同各征税局对使用“出疆棉”的出口企业、外轮修理修配和外轮供应企业单独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汇入相应的清算表中,尤其要注意使用“出疆棉”出口企业“含棉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免税”额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将海关已免征的进口材料税额剔除。
  (七)外贸企业在清算期内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后不予退税”中,不得列入“备案表”中(特殊情况须层报市局批准)。
  已列入“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已)退税款要严格按照《清算通知》的规定管理,超过1999年6月30日未取得退税单证,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未按时举证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外贸企业应将不退税款列入成本;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已虚拟进项税款按比例扣回。各类企业备案表中“B类企业已退税”若填“是”,“是否足额征税”若填“否”,“差额是否征税”若填“否”,1999年6月30日以后应再次清算。生产企业备案表中“清算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征税。
  (八)为统计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免征的消费税,各征税局在核查生产企业清算时,应单独反映各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已免征消费税款,并将核实情况在清算汇总报告中体现。
  四、今后各基层局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清算通知》第八条所述情况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清算结束后10日内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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