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4号 1999年2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采取税务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办法。
(一)外贸企业(含使用计算机审核退税的生产型工业集团)的清算由进出口分局辅导、监督企业完成;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由各征税局与企业共同完成。
(二)各征税局根据所辖企业的实际出口货物、进口料件的征、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各征税局应从进出口分局将出口企业已退税款的已归档资料限期借阅,并建立签收手续,清算期后保证完整归还。
二、各基层局应敦促出口企业尽快申报所属1998年度的出口退税;进出口分局要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力争在3月上旬结束清算期退税,以便及时完成清算对帐和核查工作。
三、本次清算中需明确的若干问题:
(一)进出口分局应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1998年度所属出口退税的时间,并于3月25日以前将各出口企业的已退税款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直接通知企业,同时将生产企业的已退税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退税所属年度等)和“保函”办理退税情况转各征税局。此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备案表中,经市局认可后予以办理退税;在对帐期间发生的出口退税申报视同已退税款清算,并应在3月31日以前完成退库。对于所述1998年度及以前的“免、抵”税额审批、调库工作也须在清算期内完成。
(二)本次清算统计数字中不包括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的出口企业“人机结合”预退轧差税款和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因为征税不足而办理“保函”的税款,上述税款应单独反映。
(三)本次清算核查的重点除《清算通知》第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注意核查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减)税进口料件的虚拟进项税款是否准确;外商投资企业间接进、出口的征、免税是否按规定执行,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正确;生产企业有无外购货物(扩散、协作产品除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的加工费退税是否正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