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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承发包,执行《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部分的有关资料报市建装办。
  第十五条 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市外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市建委办理的注册证书,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市建装办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与主体一次性发包的新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负责监督管理原有房屋和建设单位二次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与市建装办进行施工许可业务联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予认定其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设计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配件、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经法定检测单位测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评定,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报认可其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可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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