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有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第七条 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设立、分立、升降级、注销的资质审查以及市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登记注册、清退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等业务,均由市建委负责办理。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办中外合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遵照建设部和外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市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进行经营活动,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等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并接受市建装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报建及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发包前,按市建委《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报建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性质、内容;
(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名称、立项文件;
(三)工程规模、总投资、开竣工日期及筹建情况;
(四)装饰装修房屋的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应明确装饰装修的项目,内容及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事项;
(五)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持房产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安全性的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持经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的审批意见报市建装办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