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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发[1999]040号 1999年2月26日)


市建设系统各局、各区县建设局、各装饰装修企业: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核发。各区、县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与市建装办实行管理业务联系单制度。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遵照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西安市百姓家庭装饰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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