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药品
生产企业合格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9]7号、沪价行[1999]74号 1999年3月1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财综字[1999]5号)中关于“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84号)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两项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