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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在工程中带资承包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签订,使之合理、有效,并经工商、建工部门鉴证,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不允许带资垫资承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更不能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协议条款)合同。
  七、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颁发该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该工程停工后的维护管理工作。已停建筑工程项目在恢复继续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对恢复施工的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施工条件后,须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方可组织继续施工。
  八、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凡建设(监理)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因造价低、工期短,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验评标准而造成质量低劣,出现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筑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按规定进行质量试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十、加强私人建房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管理。私人建房统一按行政区划由各区、县(市)建设局(委)归口管理。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私房,私房业主获得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准之后,持有资质认证的勘察设计院(所)设计的图纸到房屋所在建设局(委)进行申报,并接受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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