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虽有所提高,涌现出一批优质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仍存在不少质量问题,特别是出现了市中心绿化广场基坑局部滑坡、培罗蒙公司大楼局部坍塌和星沙镇一栋正在施工中的住宅突然坍塌的质量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警醒,以此为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置房、集资房均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资,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筑安装单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更不允许搞假招标或私下议标。
  三、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机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尚未动工兴建或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要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报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验收和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盲目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各种类型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及施工条件的不同,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缩短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合理工期的10%。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工期指标一定要严加控制,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