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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
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58号 1999年3月2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按规定统一调整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市、地要做好业务的交接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申报数据的准备工作,并对近几年金税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于4月上旬书面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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