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
计算机业务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6号 1999年4月2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纳税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作用,市局已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机年检系统作了进一步改进,在年检基础上增加了日常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年检申请审核表的内容必须及时输入计算机。
二、年检结束后,应启动触发控制,统一改变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企业的状态标记,并按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确定征收率。
三、对年检年度3月1日以前新办未满一年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有效期先补足一年,满一年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好确认工作。确认后合格的企业再打印一份年检合格通知书,其有效期自确认之日起至次年的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