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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二十条 对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政府奖励。
  第二十一条 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渝实施转化(经认定)的外地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在调配、入城、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引进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成套住房。
  第二十三条 在北部新城区创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园区,鼓励回国人员在园区内创办或合作兴办科技企业,建立研究中心、开放性实验室:或人才培养中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从事经济科技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离职(经批准)进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工作,或领头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调升档案工资,对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市外事、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证件,其中对需经常出国、赴港澳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定,给予办理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政府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成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策划,组织产业化项目评审、认定,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启动实施、重大项目引进、项目投融资,发布信息、提出奖惩建议,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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