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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担保资金。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项目业主按担保额度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融资担保。
  (二)鼓励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资金入股,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业政策
  经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从本规定发布之日或注册时间起5年内,经认定投资或投保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其收益所征税额的地方收入部分全额返还,以充实公司资本金。
  第十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政策。
  (一)商业银行向市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二)外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实施产业化项目,可同时享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国内私人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属职务发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数额30%的股份。
  对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有关鼓励政策按即将颁布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政策
  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股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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