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八条 按领域分别设立占有关技术、财务、金融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的咨询机构。
第九条 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认定后需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成熟度、规模生产的工艺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企业运行机制等。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经认定的项目,下同),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和所得税由财政返还,其中增值税全部返还项目单位,所得税由市集中15%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3年期满后,经批准的产业化项目可延长5年享受所得税返还50%的优惠。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得税返还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和生产用固定资产投资,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定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三峡库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给予的总额度内享受进口物资退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开发区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部分返还90%的政策。
第十二条 税外费豁免政策。
从1999年至2003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下列税外费豁免政策:
(一)免收建设工程中的给排水、电力、天然气增容费。
(二)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审批,纳入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