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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9]9号 1999年3月2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科教兴渝”战略,逐步建立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跨世纪的综合实力,实现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人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 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 发展重点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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