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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退[1999]1号 1999年3月16日)


驻济省直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规定。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成立由财务、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扎扎实实做好清算工作。
  二、各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认真核查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账册,准确填写附表5至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单证仍不齐或仍未回函的,6月30日以后不再办理退税。在此期间,企业应积极做好函调的调查举证工作。
  三、1998年度拖转单证的退税和1999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应分别申报、单独装袋(区分年度以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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