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在建成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葫芦岛建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及辽宁省内各中心支行,各市有关商业银行分行:
现将《辽宁省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