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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成员)、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行政)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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