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局、省物价局关于邮政
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
(鄂邮局发[1999]22号 1999年2月23日)
各地市州、直管市、林区邮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34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清[1999]134号、国家邮政局国邮[1999]34号“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要求,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费调整将国内平信、印刷品和机要邮件计费方式由过去的递重等额累进计费改为区分首、续重分别计费。新计费方式以100克内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为续重。其中:平信首重100克内每2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国内印刷品首重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国内平信、印刷品和机要邮件资费实行区分本埠(县)、外埠资例按不同标准计费。新本埠(县)范围比原本埠范围有所扩大。原本埠指城市以市属城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新本埠(县)指城市以市属城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县境为范围。市属城区、飞地范围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三、国内挂号费、汇款的最低汇费、退改汇费、撤回邮件和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及撤回汇款手续费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四、机要邮件资费仍按国内挂号函件资费标准计费,即文件类与刊物类分别执行新定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资费,另按件加收机要保密费。
五、国际与港澳台信函和印刷品恢复20克以上至50克一级计费档次,其他档次资费不变。
六、降低5000元以上高额国内汇款的汇费,规定汇费的最高标准为50元,原每笔汇款汇费超过50元的一律按50元计收。
七、此次资费调整未涉及的业务及收费项目仍按现行资费执行。今后,如有新增收费项目,需报省邮政局、省物价局审批。
八、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所有邮政附加费一律取消。
九、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各邮政营业窗口一律执行新资费。对仍按原资费标准投入信筒和信箱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在一个月内可通融交寄,不作欠资处理。